簡要說明:重組家庭中的遺囑糾紛是紐西蘭最常見且爭議最大的遺產糾紛之一。最常見的情況是第二任配偶繼承了大部分遺產,而第一段婚姻所生子女獲得很少甚至一無所獲;或者繼子女在長期被視為家庭成員後,卻發現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遠少於親生子女。
為什麼重組家庭容易產生遺產糾紛?
重組家庭在遺產規劃上天生就存在利益衝突。
最常見的爭議情形是:擁有前段婚姻子女的人再婚後,立下新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第二任配偶。當立遺囑人過世後,第二任配偶繼承全部遺產,而前段婚姻的子女則一無所獲。
許多人會驚訝地發現,根據紐西蘭法律,他們挑戰這項結果的權利可能比預期更有限。
親生子女擁有哪些權利?
親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屬於《1955年家庭保障法》(Family Protection Act 1955)下可以提出「合理供養索賠」(Adequate Provision Claim)的人。
如果遺囑未給予他們足夠照顧,他們有權提出申請。
這項權利不僅適用於未成年子女,也適用於成年子女。
然而,索賠成功與否取決於具體情況,特別包括:
- 申請子女的經濟狀況;
- 遺產規模;
- 立遺囑人對在世配偶所承擔的義務。
繼子女擁有哪些權利?
繼子女與親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根本差異。
繼子女並不會自動獲得《1955年家庭保障法》下的索賠權利。
該法僅適用於:
- 親生子女;
- 經合法收養的子女。
即使繼子女長期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接受其經濟支持,並被視為家庭成員,他們仍可能無權提出家庭保障法索賠。
他們唯一可能的途徑通常是:
撫養依賴索賠(Dependency Claim)
即主張自己在經濟上依賴死者生活。
但這類理賠範圍較窄,也更難證明。
第二任配偶與前段婚姻家庭之間的衝突
重組家庭中最常見且爭議最大的模式是:
第二任配偶繼承全部遺產,而前段婚姻的子女則根據《家庭保障法》提出索賠。
法院必須在兩類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 在世配偶的利益;
- 子女的利益。
法院通常會考慮:
- 配偶是否需要維持婚姻期間的生活水準;
- 子女是否有真實經濟需求;
- 子女與死者之間是否有特別緊密關係。
一般而言:
如果遺產規模夠大:
法院較願意同時保障配偶及子女利益。
如果遺產規模有限:
第二配偶的利益幾乎總是優先於子女索賠。
擁有國際背景家庭的特殊風險
海外子女不了解紐西蘭法律
居住在中國、韓國或東南亞國家的子女,往往不了解:
- 自己擁有的索賠權利;
- 《家庭保障法》規定的12個月訴訟時限。
等到他們發現自身權利時,期限可能已經屆滿。
資產已轉入信託
許多重整家庭會在生前將資產轉入信託。
這些資產:
- 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 不能根據《家庭保障法》提出索賠。
因此,原本預期繼承遺產的子女,可能發現實際遺產遠低於預期。
不同文化觀念帶來的影響
某些文化背景認為財產應只由血緣後代繼承。
然而,紐西蘭法律對遺產繼承的處理方式,可能與這些文化傳統期望有所不同。
Agile Legal 為重組家庭提供遺產規劃服務,協助家庭在爭議發生前解決潛在衝突,同時也透過遺囑爭議解決服務協助各方當事人(包括海外索賠人)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免責聲明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每個案件情況均有所不同。如需法律協助,請聯絡 Agile Legal 預約保密諮詢。
常見問題(FAQ)
繼父母可以將全部財產留給親生子女,而完全不給繼子女嗎?
可以。
除非繼子女:
已被合法收養;或
在經濟上依賴繼父母生活。
否則,紐西蘭法律並不要求繼父母根據《家庭保障法》為繼子女留下遺產。
不過,如果繼子女能夠證明自己依賴死者生活,仍可能提出有限的依賴主張。
若立遺囑人與第一任配偶曾訂立共同遺囑協議,再婚後重新立遺囑會怎樣?
如果某人與第一任配偶曾訂立共同遺囑協議(Mutual Will Agreement),但再婚後另立新遺囑且未遵守原協議:
第一任配偶的遺產或其子女可能因違反共同遺囑協議而提出索賠。
該法律領域在新西蘭仍存在一定不確定性,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重組家庭是否應該使用信託而不是遺囑?
對於處理複雜繼承關係而言,信託架構通常比單純依賴遺囑更有效。
家庭酌情信託(Discretionary Family Trust)可以:
持有家庭資產;
將親生子女與繼子女同時列為受益人;
讓受託人根據實際需要靈活分配資產。
因此,在重組家庭中,信託往往能更有效地平衡各方利益。
不過,選擇何種法律架構仍應根據家庭具體情況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