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出錢合夥投資十年後成“冤大頭”,慘被“一腳踢開”,在新西蘭如何保護自己的資產?

經濟下行之際,原本被繁華掩蓋的商業風險,逐漸在新西蘭重新浮現。

貸款變難了,工程進展變慢了,投資者可能改變了主意,甚至專案不能按時完成…

合約、交割、貸款、違約金……各種錯綜複雜的因素,很容易搞得人心力交瘁。

有些投資人甚至會因此而血本無歸,或是把自己的家產都賠了進去。

MC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汪君尊律師提醒:無論在營商或其他與財產有關的事務上,如何穩健地做好財產保全,都是每一個生意人的必修課。

合夥人因故離世,九年維權訴訟長跑

和其他人合夥做生意時,妥善完整的合約、抵押物、或其他相關規劃,是在意外情況發生時,保障自己和合夥人的基本途徑。

曾經有一位福建的客戶找到汪律師,打了一場「跨國官司」。

我們可以叫他A先生。 A先生早年和一位紐西蘭華人同學,合夥投資紐西蘭的房產-同學出三成,A先生出七成,回報也以三七比例分成。

這是一樁在酒桌上談成的生意,雙方也只在一張餐巾紙上寫了「30/70」的字樣作「憑證」。

依照當時的市場,如無意外他們都能賺上不少,但意外就在這時候發生了──那位紐西蘭合夥人意外過世,留下這未完的投資。

由於當時通訊不發達,A先生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都不知道合夥人已經過世的消息。

於是在許久未收到對方聯絡之後,他毅然拿著那張作為「憑證」的餐巾紙,還有匯款紀錄,就把對方告上法庭。

中國國內的法院隨後判決A先生勝訴,併購合約取消。

但由於中國國內法院無法處理紐西蘭的房產,所以儘管A先生勝訴,但他依舊無法取回自己的錢。

於是A先生最後找到了汪律師:

透過一連串的程序,汪律師打成功首個紐西蘭法院承認中國法院判決的案例──A先生的合約可以取消,他們當時投資的地塊可以拿出來拍賣了。

不過在執行過程中,又有新的問題出現:有許多聲稱與那名朋友有關係的人突然湧出來,阻止A先生拍賣地塊。

幸好,最終地塊還是被成功拍賣,而且除了當時那70%的本金,A先生還取回了這部分資金增值的部分。

汪律師提醒,華人在進行投資時,一定要先把話「說清楚」──我們要正確理解什麼是面子,什麼是生意。

“我常常發現彼此最給面子的方法,不是在於模糊,而是在於清楚。”

防人之心不可無,正規合約不能缺

另一個案例,同樣與投資跟合夥有關。但這裡要說的,是如何從別有用心的「合夥人」手中保護自己的資金。

以下是這位客戶的經驗:B先生在學生階段就開始出資參與投資,他出首付,然後由另一位朋友擔保申請貸款,處理專案投資。

也就是所謂的「代持」。

這樣的模式他們持續了十多年,那位「朋友」雖然沒有出資,但卻已然成為了紐西蘭有名的開發商。

而B先生不太懂紐西蘭的投資,也一直把對方當貴人,投資報酬率都是平分。

「大哥你幫我搞定了,我給你一半!”

殊不知,B先生其實虧大了:

一般來說,透過「代持」進行合作的原因,可能其中一方的某個人英語比較好,對本地比較熟悉,甚至可能因為他的貸款能力比較強,所以將項目放在他的名下,使他成為代持者。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起案例中,由B先生出首付以及還貸,由那位一分沒出的「朋友」代持的房產,其實100%的所有權都是屬於B先生本人的。

好景不長,紐西蘭的貸款政策收緊,這位「朋友」也逐漸貸不到款了。

但B先生給的「首付」不可能退回去,於是「朋友」就開始把這些資金悄悄轉移到自己,甚至家人的名下。

而且一個專案結了,資金又投到另一個專案上,但此時出資方早就不是B先生了。

換句話說,B先生和自己的資金漸行漸遠。

事件的轉折出現在B先生父親身故之後-B先生決定把這麼多年的帳目理清楚。

於是B先生找到了汪律師,請她幫自己和那位合夥人「朋友」做好開發和創業相關的合同,把合作規範一下。

誰料面對B先生的這一番要求,那位「朋友」卻突然說:

“他的腦筋有問題,這些項目都是我們家族的,與他何干?”

但事實上,投資的啟動資金的確是B先生提供的,怎麼能說不認就不認呢?

而隨後展開的訴訟,堪稱又一次「長跑」。

汪律師提醒:華人朋友在合作之前最好要完成一個“基本動作”,就是將合作的細節、需要完成的指標、投入多少、利潤如何分成、如遇變故將如何處理等等事項,逐一書寫出來。

營商不能單憑一個「信」字,而且把所有事情都用白紙黑字的合約先落實了,也能避免許多後續的麻煩。

防患於未然婚,姻財產公證不可少

最後我們來看一起遺產糾紛的案例。

C女士和丈夫是在美國領的結婚證書。

但天有不測風雲,當他們孩子剛滿半歲的時候,C女士丈夫突然在出差途中離世。

除了操辦後事,丈夫留下來價值的上億遺產如何分配,自然成為了關注的焦點。

而就在這時候,她先生的「前妻」突然以「妻子」的身分出現,向法官要求分財產。

C女士就​​納悶了,據她所知,丈夫和前妻已經離婚20多年了,現在唱到底的是哪一出?

隨著事件的展開,C女士才發現,這和不同國家的婚姻制度,有著巨大的關聯。

據了解,C女士的丈夫在認識C女士之前,偶爾也會到紐西蘭和前妻以及女兒見面,兩人也會陪著女兒一起外出旅遊,拍攝全家福。

所以,前妻一直以此為據,向法院表示「自己才是死者的妻子」。

那麼一來,C女士就被置於一個非常尷尬的處境——如何向法院證明自己才是伴侶過世時的真實配偶。

如今,這起訴訟至今已經持續了十年之久,所有財產依然凍結。

汪律師提醒,根據紐西蘭的法律,對比親生子女,配偶或伴侶(包含事實婚姻關係)有申請遺產管理權的優先權。

而像上面這個案例中,涉及配偶或伴侶認定的話又會讓情況變得更加複雜。

所以在進入或結束一段關係的時候,做好財產的公證,乃至保險、遺囑的設定,都是對關係雙方權益的最好保障。

奧克蘭大學法律系畢業、從業20餘年的汪君尊律師有豐富訴訟經驗,也樂於用淺顯易懂的語言,解答法律專業上的問題。

不知汪律師就上面幾個案例的講解,能否讓大家對在投資中如何保護自己的資產,有更進一步的認知?

接下來,汪律師也會定期與各位分享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各種法律相關知識,敬請期待。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資訊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議或意見。文章內容僅適用於紐西蘭法律環境,具體情況可能因個案而異。如需專業法律諮詢,請務必聯絡持牌律師或相關法律機構,以獲得針對您個人情況的法律建議。本文作者及發布者不對因依賴本文內容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決策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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