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說明:當紐西蘭家族信託的設立人(Settlor)在海外居住期間去世時,信託本身並不會自動終止,而是繼續由受託人(Trustees)管理和運作。
然而,受託人需要立即採取若干關鍵步驟,包括:正式確認設立人死亡、審查信託契約中與死亡相關的條款,以及評估設立人原居住國的強制繼承權(Forced Heirship)規則是否可能影響信託資產。
設立人過世後,信託不會自動終止
一個常見誤解是:設立人過世後,信託會自動結束。
根據紐西蘭法律,這種理解並不正確。
除非信託契約(Trust Deed)明確規定設立人死亡即終止信託,否則《2019年信託法》(Trusts Act 2019)並未將設立人死亡視為終止事件。
設立人過世時由信託持有的資產:
- 不屬於設立人的遺產;
- 不透過遺囑分配;
- 不依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
這正是許多人使用信託進行遺產規劃的重要原因之一:信託可以繞過遺產管理程序,實現資產傳承。
受託人應立即採取的措施
取得經認證的死亡證明
如果死亡發生在海外,紐西蘭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土地資訊局(LINZ)通常會要求:
- 經海牙認證(Apostille)的死亡證明;或
- 經公證認證的海外死亡證明副本。
審查信託契約中的死亡觸發條款
許多信託契約包含在設立人過世後自動生效的條款,例如:
- 受託人組成變更;
- 特定資產分配安排;
- 新受託人任命程序。
查閱意願備忘錄(Memorandum of Wishes)
雖然意願備忘錄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在設立人過世後會成為重要參考文件。
受託人在決定資產分配前,應先審閱該文件。
通知相關受益人
根據《2019年信託法》,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資訊揭露義務。
設立人的死亡可能觸發過去被延遲揭露的資訊公開要求。
處理受託人空缺問題
在許多紐西蘭家族信託中,設立人同時也是受託人。
若設立人兼任受託人,其過世將產生受託人空缺,必須依信託契約規定完成補任程序。
海外遺產執行人的權限問題
設立人遺產的海外執行人(Executor)擁有管理設立人個人遺產的權力,但並不會自動擁有管理信託資產的權力。
原因在於:
信託資產並非設立人的個人資產。
因此,海外執行人若試圖直接控製或處分信託資產,通常屬於超越權限行為。
不過,如果設立人持有:
- 受託公司股份;或
- 與信託治理相關的其他權益,
海外執行人可能在這些特定權益轉移過程中擁有合法角色。
需要法律意見才能明確哪些事項屬於其權限範圍,哪些不屬於。
制繼承權與紐西蘭信託
在中國、法國以及許多中東國家,法律規定部分遺產必須留給特定家庭成員。
這類制度稱為:
強制繼承權(Forced Heirship)
許多人關心:
這些規定是否能夠影響紐西蘭信託資產?
一般而言:
紐西蘭法院會對位於紐西蘭的資產適用紐西蘭法律。
然而,如果能夠證明設立人將資產轉入信託的目的是規避法定繼承權權益,部分國家可能嘗試透過追索機制(Claw-back)追回相關資產。
因此,當設立人來自實施強制繼承製度的國家時,應儘早評估信託面臨的跨國法律風險。
Agile Legal 的信託與遺產法律團隊,為設立人在海外去世的紐西蘭信託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並協助受託人與受益人處理相關事務。
法律免責聲明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每個案件情況均有所不同。如需法律協助,請聯絡 Agile Legal 預約保密諮詢。
常見問題(FAQ)
設立人過世後,海外受益人仍可獲得信託分配嗎?
可以。
海外受益人可以接受紐西蘭信託的資產分配。
不過,其稅務處理方式將取決於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稅法。
紐西蘭通常不會對大多數向非稅務居民支付的信託分配徵收預扣稅(Withholding Tax)。
但受益人所在國家可能會將該分配視為收入並徵稅。
因此,海外受益人在接受分配前應尋求當地稅務意見。
果沒有意願備忘錄怎麼辦?
若信託契約賦予受託人廣泛酌情權,而設立人又沒有留下意願備忘錄:
受託人必須自行判斷如何以全體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管理及分配信託資產。
對於複雜案件,在做出重大分配決定前,強烈建議先取得法律意見。
海外遺產執行人能否動用紐西蘭信託資產償還設立人的債務?
一般不能。
信託資產通常不能用於償還設立人的個人債務。
唯一可能的例外情況是:
資產轉入信託的目的在於逃避債權人追討。
如果海外遺產執行人在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試圖取得信託資產控制權,受託人應謹慎應對,並在回應前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